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俄罗斯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不能追索损失的利益

发布时间:2025-01-09 来源: 浏览次数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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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管理人出售了已被清偿的债权。拍卖胜出者得知此事后,决定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及损失的利益。三审法院支持了原告,然而管理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。最高法院认为,出售不存在的债权和原告未获得收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
阿曼公司正处于破产过程中,指定伊琳娜·卡卢吉娜为管理人(案号:A40-19822/2019)。该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包括对“PИК”集团200万卢布的债权。20222月底,莫斯科市仲裁法院驳回了管理人要求追偿该债务的请求,因为该集团已经根据阿曼公司的指示,将所有争议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(案件编号:A40-110253/2021)。

随后,卡卢吉娜组织了拍卖,并以2万卢布的价格将已被清偿的债权卖给了“ОВЛ-метод”公司。20227月底,这笔债权通过转让协议转移给了该公司。

“ОВЛ-метод”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不存在的债权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向管理人追偿损失。原告要求赔偿2万卢布的实际损失(合同金额)以及200万卢布的损失的利益(债权金额)。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要求。

然而,卡卢吉娜不同意这一判决,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。管理人承认债权已经被清偿。但根据卡卢吉娜的观点,债权之所以不存在,是由于债务人履行了义务,而不是由于她的作为或不作为。

经济委员会一致认为,管理人在明知债权已被清偿的情况下仍将其拍卖,其行为确实是非法的。然而,这一行为并没有导致“ОВЛ-метод”公司未能获得收入。转让的债权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了不存在的债权,这一变化与拍卖或管理人的行为无关。该债权因债务人的合法履行而成为不存在的,且该履行发生在债权实现程序开始之前。

最高法院解释道,即使管理人没有发起并进行拍卖,“ОВЛ-метод”仍然无法获得追偿的收益。非法行为与所请求的损失的利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因此,最高法院仅判赔了拍卖胜出者的实际损失——即其支付的债权转让合同金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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